選擇權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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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選擇權(Option) 是衍生性契約的一種,契約的賣方允諾買方在未來的某一特定日或特定日之前,有權利以特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此標的物可以是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債券、匯率、利率、期貨等等;亦可以是實物商品,例如石油、黃金、貴金屬或農產品大宗物資等等。選擇權契約,其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物。選擇權所表彰的是一種權利,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買權CALL 或賣權PUT,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現貨之契約;選擇權之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契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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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何謂選擇權交易 |
選擇權(Option)交易的標的為「權利」,於交易時,買方(Buyer)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premium),取得契約所載之權利(但是沒有義務);而賣方(Seller或Writer)收取權利金,但須於買方要求執行契約所載權利時履行義務。
選擇權買方所取得之權利,係在未來約定的到期日(Expiration Date)或之前,根據議定價格(履約價,Strike Price或Exercise Price),數量及規格,買進或賣出特定標的商品(Underlying)。
依買方取得的權利,選擇權可分為買權與賣權︰
(一)買權(Call option)
買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商品,而買權的賣方
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資產。
(二)賣權(Put option )
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標的商品,而賣權的賣方
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資產。
此外,依買方的要求履約之期限,又可分為「歐式」與「美式」選擇權,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 )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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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選擇權的特性 |
(一)選擇權的類別
(1).買進現貨的權利,稱為買權 (CALL)
(2).賣出現貨的權利,稱為賣權 (PUT)
(二)權利與義務
(1).享受權利者即為選擇權之買方,或稱作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履約,所以必定在履約可獲利時執行權利。
(2).負擔或有義務者即為賣方,先收取買方所支付之權利金,當買方要求履約時,有義務依約履行。為防止有違
約之虞,故賣方需繳交保證金。
(三)權利期間
買方權利的行使有一期限,稱作到期日或失效日,而到期日距今的時間即為權利期間。
(四)標的物
與期貨類似,選擇權也有其不同到期日的標的物。而標的物為何?需視契約內容而定。
(五)形式
(1).選擇權形式可分為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
(2).歐式選擇權需在到期時,才可進行履約。
(3).美式選擇權,則在到期日之前任何時點,買方皆可要求履約。
(六)名詞解釋
買權: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於到期時買進標的物的權利。
賣權: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於到期時賣出標的物的權利。
買方: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取得契約所載之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但須於買方要求執行履約所載權利時履行義務。
權利金: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值。
保證金:賣方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所交付之金額。
履約價:買賣契約所約定到期時之交易價格。
價內:買權: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賣權: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價平: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價外:買權: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賣權:履約價<大盤指數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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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擇權交易的特色 |
以現今的投資商品裡以股票,期貨,選擇權,基金,債券為趨勢,但期貨與選擇權已漸漸的成為全球市場上的主流,提供給我們投資,避險,套利的空間。
就選擇權而言,本身交易規格,操作優劣跟期貨大同小異,但它有別於期貨的地方,在於它的價格變動不單只有受現貨影響還有其他的因素相對的也多了很多的優點以下列舉說明:
(一)風險有限
當買進選擇權時,就如同買進彩券,獲利想像空間無限大,風險則只在於權利金的損失。
(二)成本優勢
手中資金有限,為能賺取股市上漲之利潤,可買進買權;股市下跌,無法融券放空,可買進賣權。
(三)避險
投資股票,可以買進賣權或賣出買權的方式避險。選擇權買方避險後,因支出權利金數額不大,當股票或
期貨指數呈現獲利時只要獲利金額扣除權利金為正值時,買方可任股票或期指持續獲利而不需解除避險部位。
(就如買了保險一樣)
(四)賺取時間價值
賣出選擇權類似於開保險公司,交易人收取保費承擔風險,此風險隨著時光的流逝呈現遞減的狀態,可賺
取時間價值。
(五)可依個人需要設計不同的交易組合
(1).看大漲: Buy Call。
(2).盤整看漲: Sell Put。
(3).盤整: Straddles、Strangles。
(4).盤整看跌: Sell Call。
(5).看大跌: Buy Put。
(6).價差: Bull Call(Put) spread、Bear Call(Put) Spread。
(7).避險: Buy Protective Put、Buy Protective Call。
(8).其他組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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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台灣期貨交易所之選擇權契約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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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 目 |
內 容 |
交易標的 |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中文簡稱 |
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
英文代碼 |
TXO |
履約型態 |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契約乘數 |
指數每點新臺幣50元。 |
到期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履約價格間距 |
(1).履約價格未達3000點:近月契約為50點,季月契約為100點
(2).履約價格3000點以上,未達8000點:近月契約為100點,季月契約為200點
(3).履約價格8000點以上,未達12000點:近月契約為200點,季月契約為400點
(4).履約價格120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400點,季月契約為8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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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三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五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1).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五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2).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三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三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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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1).報價未滿10點:0.1點(5元)
(2).報價10點以上,未滿50點:0.5點(25元)
(3).報價50點以上,未滿500點:1點(50元)
(4).報價500點以上,未滿1,000點:5點(250元)
(5).報價1,000點以上:10點(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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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七為限。 |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然人7,200契約
(2).法人機構14,000契約
(3).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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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
到期日 |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
最後結算價 |
(1).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標的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之。
(2).前項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價之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
交割方式 |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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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 目 |
內 容 |
交易標的 |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普通股股票 |
中文簡稱 |
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權) |
英文代碼 |
各標的證券依序以英文代碼表示 |
契約單位 |
5,000股標的證券(但依規定為契約經調整者,不在此限) |
履約方式 |
歐式(僅得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
到期月份 |
交易當月起接續之三、六、九、十二月四個季月。 |
履約價格間距 |
履約價格 | 間距 |
新台幣 2元以上,未滿10元 | 新台幣 1元 |
10元以上,未滿50元 | 2元 |
50元以上,未滿100元 | 5元 |
100元以上,未滿200元 | 10元 |
200元以上,未滿500元 | 20元 |
500元以上,未滿1000元 | 50元 |
1000元以上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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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序列 |
新月份契約之上市,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取最接近之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契約,另以前述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上下各推出二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共計五個序列。
契約存續期間,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達已上市契約之次高或次低履約價格時,於該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該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之契約達二個為止。但存續期間未超過五個營業日者,不加掛新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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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單位 |
(1).權利金報價,1點價值為新台幣5, 000
(2).權利金未滿5點:0.01點
(3).權利金5點以上,未滿15 點:0.05點
(4).權利金15點以上,未滿50點:0.1點
(5).權利金50點以上,未滿150點:0.5點
(6).權利金150點以上,未滿1,000點:1點
(7).權利金1,000點以上: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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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
交易權利金最大漲跌點數,以約定標的物價值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5,000元)計算。 |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
到期日 |
同最後交易日。 |
交割方式 |
除另有規定外,採股票實物交割,於到期日申請履約後第一個營業日交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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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之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分級部位限制:
標的證券級距 |
自然人 |
法 人 |
造市者 |
第一級 |
2,000 |
6,000 |
15,000 |
第二級 |
1,500 |
4,500 |
11,250 |
第三級 |
1,000 |
3,000 |
7,500 |
第四級 |
500 |
1,500 |
3,750 |
第五級 |
150 |
500 |
1,250 |
所謂同方向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標的證券分級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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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個月份 總交易量 |
或 |
(1)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 |
且 |
2)目前流通在外股數 |
第一級 |
20億股以上 |
15億股以上 |
40億股以上 |
第二級 |
16億股以上 |
12億股以上 |
32億股以上 |
第三級 |
8億股以上 |
6億股以上 |
16億股以上 |
第四級 |
4億股以上 |
3億股以上 |
6億股以上 |
第五級 |
未符合前四級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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