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輔助系統之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

委託人於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開立以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下單方式,使用交易輔助系統委託本公司於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市場進行期貨交易契約買賣之交易帳戶,其委託買賣之標的包括於本帳戶開立後,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本公司提供以電子下單方式委託買賣之其他金融商品。

委託人於使用交易輔助系統時,同意下列條款,絕無異議:

一、交易輔助系統係指本公司提供之電子下單系統、報價系統及因應委託人需求,於一般電子下單系統功能外,所額外提供之客製化功能服務。

二、委託人所開立之帳戶須經取得使用密碼後,始得使用交易輔助系統。

三、委託人充分了解,有關本公司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為交易輔助系統交易方式對委託人下單之認證,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委託人親自下單;應妥善保管電子憑證及電子交易密碼,勿任意交付他人,若因外洩致本帳戶遭人冒用,無論委託人是否知情,其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已成交部份,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四、委託人認知在使用交易輔助系統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委託買賣及報價資訊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交易輔助系統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本公司可控制範圍。因可能影響交易輔助系統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使用交易輔助系統交易前,應對本公司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五、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結算交割義務之虞。
       上述所稱電子訊息係指委託人以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電子下單方式所傳送之交易相關訊息。        

六、委託人以交易輔助系統交易買賣後,若成交後發生上述第三條及第四條相關情事時,皆不得異議,並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七、委託人充份認知以交易輔助系統委託買賣,視同一般委託下單方式,應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之約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八、委託人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交易輔助系統傳輸干擾等因素延遲,委託人同意改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委託人自負其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九、委託人充份認知使用交易輔助系統之買賣委託係交易時間內當日有效。

十、委託人使用交易輔助系統應具備至少符合本公司所建議之交易環境,並安裝防毒防駭相關軟體且維持該軟體之持續更新有效。

十一、委託人已了解使用交易輔助系統之交易環境建議,並已了解倘電腦系統未達本公司所訂環境建議,可能導致交易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委託人不得於使用後向本公司主張電腦環境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十二、委託人充分了解,本公司已依相關控管程序進行系統之開發、維護,惟無法保證系統完全不發生問題。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輔助系統一旦發生異常,將依異常處理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委託人充分了解,倘系統發生問題,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輔助系統非為下單或報價   參考之唯一管道,並應熟悉使用其他管道進行下單或取得報價參考。委託人知悉因交易輔助系統在傳輸資料時存在不可靠及不安全之因素,若本公司提供之交易輔助系統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其他替代管道。

十四、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係委託人與本公司簽訂之個別交易市場及個別金融商品委託買賣契約之特別約定;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如因法令修改而與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條款內容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惟本公司得為交易及風險控管相關事宜,適時降低委託人委託買賣之額度或予以暫停買賣。

 

    十六、委託人充分了解,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條款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交易輔助系統可能發生之風險無法全部涵蓋,委託人於使用交易輔助系統前,除須對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風險評估,以免發生無法承受之損失。